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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全國各地很多人相繼出現(xiàn)“二陽”癥狀。勞動者除了關心二陽的癥狀外,更關注二陽所引發(fā)的休假請假問題、工資正常發(fā)放問題。
2023年1月8日后,新冠開始實施乙類乙管,上述問題對比之前的政策規(guī)定有了不同做法,下面詳細解答。
1.“二陽”后,單位該如何發(fā)放工資?
答:用人單位可發(fā)放病假工資。
對于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勞動者,自2023年1月8日起,用人單位不再需要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》第四十一條的規(guī)定發(fā)放正常工資。
如果勞動者符合休病假的條件,出示相關的醫(yī)療憑證,并辦理了相關病假手續(xù),用人單位可按病假處理,并依法支付病假工資。
2.勞動者以“陽了”為由拒絕到崗提供勞動,合法嗎?
答:一般不可以。
自實施新規(guī)“乙類乙管”后,對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不再采取隔離措施,勞動者不能因為“陽了”而拒絕提供勞動。
如特殊人員(例孕婦、有基礎疾病或免疫功能缺陷的高危人員)考慮自身情況要求居家辦公的,可以同用人單位充分溝通,獲得批準后居家辦公。
沒有合理理由拒不到崗的勞動者,用人單位可依據(jù)規(guī)章制度處理。
3.“陽了”身體不適,單位不同意居家休息怎么辦?
答:雙方協(xié)商溝通。
如感染新冠后,公司和勞動者可以協(xié)商溝通,視員工身體狀況決定是否休病假或居家辦公。
如勞動者確實癥狀嚴重,從人性化管理和對勞動者健康負責的角度來看,用人單位可以同意勞動者病假的要求或安排員工居家辦公。
如勞動者只是輕癥或無癥狀感染的情況下,在做好個人防護的前提下,應當配合單位工作。
4.勞動者能否以單位“有陽”為由拒絕到崗提供勞動?
答:不可以。
根據(jù)最新《傳染病防治法》規(guī)定,對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實行隔離措施,不再判定密切接觸者,不再劃定高低風險區(qū),故不再存在勞動者以“密接者”身份申請假期的問題。
同理,單位也不得拒絕感染新冠病毒的員工正常上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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